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广州市某****、周*、周**、林*、周**、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某****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的利息22166.67元,自2024年1月27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5.7%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某****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周*、周**对被告广州市某****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林*、周**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周**名下位于(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房【粤(2023)佛南不动产证明第xx号】、(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本文书还有4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