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财**与被告安徽龙阳********(以下简称龙阳公司)、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阳县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孙**、被告龙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县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阳公司、唐**偿还凤阳县财**代为垫付的执行款1206865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龙阳玻璃公司、唐**承担。事实和理由:龙阳公司、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皖03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龙阳玻璃公司、唐**应给付李*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因龙阳公司、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向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4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