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案涉车辆投保情况、平安财保西宁公司垫付15000元、紫金财保公司垫付39043.43元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事故发生后,吴**被送往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1年4月9日转院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10日出院,后又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至17日、2022年6月13日至21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合计支出医疗费185025.29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盐城市滨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9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因交通事故致骨盆两处以上骨折,严重...(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