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邹**、张**、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张**、郭**、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邹**、张**偿还原告朱*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邹**、张**向原告朱*支付利息136846元,以上共计336846元;3.判令被告邹**、张**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朱*给付利息;4.判令被告郭**、张**为其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至2020年,被告邹**、张**因土地承包缺少资金周*为由,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财产抵押...(本文书还有2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