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某财产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财产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6171.29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向被告续保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费合计1970元,保险期从2022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在保险期间,原告因结肠恶性肿瘤到江门市某医院治疗,从2022年6月23日到2022年7月3日共住院10天,除去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为26171.29元。原告出院后向被告申请理赔,但是被被告拒赔,并向原告出具了《“人人安康”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原告因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原告在2019年12月17日至今一直都不存在高血压的情况,另外2015年8月11日的诊断,当时医生并未告知该情况,也一直无要求需要进行治疗。原告在购买保险前和本次结肠恶性肿瘤入院就那些手术前,...(本文书还有4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