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某)、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某、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85618.77元给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某、汤**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5日,汤**驾驶湘m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海区五邑路君***小区内临时停车场路段时,与驾驶江门019303号电动自行车的吴**发生碰撞,造成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不承担责任。湘mk××**号小型轿车由人某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导致吴**各项损失扣减人某已垫付的15000元后,合共185618.77元,应由人某、汤**依法赔偿。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令上述所请。
人某辩称,一、湘mk××**号小型轿车在人某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限从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交强险限额为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本文书还有5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