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4)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上诉人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称,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4)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戴**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戴**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戴**为实际施工人错误。戴**仅是余某东的授权委托人,戴**基于该委托才得以出面处理工程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材料购销单、收据、收条、农民工工资条等。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3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