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辩称:一、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与否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的专属管辖权二、一审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程序公平、公正、公*、透明,鉴定机构出具的《惠和国际广场**栋主体及桩基工程鉴定报告》依法可以被采信三、一审法院已向方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方源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四、尽管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未依法要求方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对涉案工程桩基的造价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上诉人肖*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变更(2020)湘0104民初****号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增加判决工程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20282.85元;2.请求撤销(2020)湘0104民初****号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3.请求判令方源公司、惠和公司立即向肖*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611884.35元(主体部分以4224058.46元...(本文书还有16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