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陆市美****与被告(反诉原告)云梦捷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合作协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合同相对责任主体委托原告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费1860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因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合同期内造成受委托履行合同服务费507973.00元不能受偿,被告形成合同之债予以赔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0一七年四月八日原告与云梦县捷丽洁洗涤中心签订布草洗涤合作协议,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云梦县捷丽洁洗涤服务中心注销登记,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仍由自然人许**投资成立云梦捷丽*******该公司成立后与原告继续履行云梦县捷丽洁洗涤服务中心签订布草洗涤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云梦现有布草洗涤市场业务交原告经*,原告每年按照总业务收入的20%向被告支付利润分红,原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全盘接受被告洗涤业务,每天安排车辆接送布草业务,保证洗涤质量,以履行被告对客户即合同相对人签订洗涤合同被告协助原告收取洗涤费用并存入原告的专用账户合作时间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共计6年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合同相对责任主体...(本文书还有5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