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李**、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农资款204,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444元(204,600×4.75%÷12×45个月、2021.5.11-2025.2.11);以上合计:241,0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液乐肥93吨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无奈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李**、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液乐...(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