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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03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原告周**与被告李**、于*,第三人淄博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桓台县黄山路**号付坡嘉苑*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及拍卖行为,并解除查封措施;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与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两被告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对坐落于桓台县黄山路**号付坡嘉苑**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周**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做出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023)鲁032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周**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理由如下:一、2014年5月9日,周**与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购买某甲公司开发的位于桓台县黄山路**号付坡嘉苑**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本文书还有50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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