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碧************(以下简称碧海湾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碧海湾公司赔偿陈**损失暂计1322926.14元及利息。具体为:(1)医疗费49470.40元;(2)误工费940823.74元;(3)护理费10800元;(4)营养费9000元;(5)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5294元;(6)残疾赔偿金10587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8)鉴定费3948元;(9)后续康复理疗费187714元;2.判令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对碧海湾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碧海湾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庭审中,陈**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的总金额为12060...(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