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0年4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23)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排除妨害,自2023年秋收结束起停止侵害,不得再强行耕种上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1公顷水田地。2.案件受理费、可能发生的测绘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案涉争议的1公顷水田地享有经营权,原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1.原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清楚的体现上诉人以流转方式取得洮南市洮府街万福村、长龙村境内106公顷水田地的经营权,万福村初始...(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