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与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在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金损失23360元;2.判令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被告李*下落不明,故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答辩称:被告李*驾驶的×××号牌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我方调取的被告李*的驾驶证信息没有相关部门盖章,具体效力由法院认定,如果认定该驾驶证信息有效,我方愿意在2000元交强险范围限额内予以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