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3385.66元,由某保险公*在保险限额内赔偿43385.66元。
某保险公*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某保险公*没有垫付;医药费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对营养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认可30元/天计算14天...(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