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0年3月**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月利率2%,期限一年,并以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房屋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后,双方又办理了续期一年,重新办理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该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主体为张**与王**,借款主体不是“大连馅正府餐饮管理有限...(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