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张**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新乡县古固寨镇王*屯村东地租赁同村村民王*、张某等农户土地,后**被告人李**、贾**、崔**共同在上述租赁的农户土地上实施偷土取沙行为,并将挖取的沙土卖给他人,造成14.145亩永久性基本农田耕种条件被破坏。其中李**在挖沙现场负责过磅、装沙、联系买家安排车辆、收取买沙费用等工作;贾**为张**提供铲车、钩机等机械,并安排司机在张**厂内实施偷土挖沙行为;崔**帮张**记账、过磅、发放工资等。另外,张**在其所占有的新乡县古固寨镇王*屯村林地上修建房屋及硬化地面、取土挖沙,造成10.87亩林地被严重毁坏。现已查明,被告人张**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20万余元,其中张**违法所得385.929万余元,李**违法所得4万余元,贾**违法所得30.07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24年9月26日...(本文书还有1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