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绿城物业********(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绿城物业*************(以下简称绿城临沂分公司)、山东利森**********(以下简称利森公司)、亚太金昌******(以下简称亚太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秦**、被告绿城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利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被告亚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1984.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系白***小区的业主,绿城临沂分公司系白***小区的物业。2023年6月29日,陈**去储藏室取东西,在去储藏室的过程中掉入施工沟渠中,陈**因疼痛难忍当日去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诊断陈**右足根骨骨折,影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