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周**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万元、利息6239.46元、罚息0元、复利8.87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12月8日,从2024年12月9日起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29日进行调整),以上合计806248.33元;2.判令被告周**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312.42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周*、陈*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24)佛南不...(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