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3)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上诉人交付了350000元借款,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与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二、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一安徽xx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