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2023)鲁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的合法性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