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告傅*、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傅**、张**支付货款本金41720.5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傅**、张**支付上述货款利息暂计人民币3692.27元(以货款本金41720.58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2021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2021年9月1日)止3692.2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暂共计人民币座45412.85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傅**、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某某公司与傅**、张**达成货物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