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韦**、怀远县天*******(以下简称天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案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韦**及其与被告天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韦**赔偿原告医疗费22668.6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2064.90元、误工费40216.90元、残疾赔偿金244420.4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040.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以上共计341970....(本文书还有4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