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泽宇*********与被告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09.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488.4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7日到原告处工作,3月16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在受伤前3月13日自愿签订一份《无法正常缴纳单位社保个人说明》,承诺被告自愿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知晓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保是其个人原因导致,被告不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如果无法补交五险或无法补交个别险种,导致社保无法享受等问题,被告不追究原告任何责任。正是因为被告的上述自愿放弃权利的说明,原告后来再依法为被告补交社保已来不及,使被告自身不能正常享受一次...(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