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江市力**********(以下简称内江力天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以下简称西安五建司)、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江力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西安五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四川国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江力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西安五建司向原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6,937,2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国跃公司对西安五建司欠付原告的商品混凝土货款6,937,265与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五建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西安五建司承建的年产20万辆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生产基地项目的冲焊联合厂房供应预拌混凝土,该合同就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浇筑工程部位、强度等级、结算单价、供货时间、计划数量、浇筑方式、技...(本文书还有3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