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修**、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修**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中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23年2月19日10时45分许,被告修**驾驶鲁u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青岛市即墨区**路**号与原告陈**步行碰撞,造成两车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修**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不负事故责任,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为:医疗费8920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元(100元/天×115天)、残疾赔偿金65751元(65751元/年×10年×10%)、护理费21616.77元(65751元/年÷365天×120天)、鉴定费20...(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