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张**与被告林**、某保险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财保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某财保岳*市分公司赔偿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32000元,庭审时变更为3611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1日16时15分许,原告晏*驾驶原告张**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沿岳*县长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唐世家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被告林**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东侧路面的超车道相撞,因原告晏*驾驶的车辆惯性又与停放的熊威驾驶的×××相撞,造成林**、晏*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现场勘...(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