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为与被告宁波市海*************(以下简称科峰公司)、高**、周**、宁波华刃******(以下简称华刃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1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宁波市海*************、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宁波华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周**、华刃公司未答辩。
被告科峰公司、高**答辩称:1.被告高**只是法定代理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2.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赔付了保险金。3.本案...(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