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江门公司”)、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财保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财保江门公司、余**向黄**赔偿19889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财保江门公司、余**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0日19时45分,余**驾驶粤j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台山市新宁桥底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行人黄**发生碰撞,造成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山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078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黄**受伤后先到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本文书还有3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