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告深圳运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人保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邓**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深圳市运**********及中国人民****************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3万。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运发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深圳运发公司与邓**、柯文师签订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将涉案车辆车牌号为粤b×××××号交由二人承包经营,且限定二人必须是车辆的实际经营者和驾驶员,未经被告深圳运发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本案事故发生期间,涉案车辆一直由邓**、柯文师经营管理。2.承包司机邓**私自将涉案车辆交由陈**驾驶,陈**...(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