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肖*、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原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802148.07元、利息3848.42元、罚息13.25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再上浮30%计算罚息,遇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自每次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2.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