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a**(以下简称a**)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1025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运营岗位。原告2024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分别为6500元和3750元,合计10250元。经原告催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损害...(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