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偿还其代偿款124877元,并支付该款从2024年2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所得之利息损失;2、王*支付甲**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王*因购置运输车辆资金短缺向债权人楼某借款395000元,由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王*未履行还款义务**楼某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2)杭仲02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王*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楼某归还借款1629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2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