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山、被告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孙*车辆停运损失41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23日11时12分许,被告祁**驾驶冀ag××**号小型客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道××村口与原告司机候某山驾驶的冀az××**号出租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司机候某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鹿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司机候某山无责任。原告司机候某山是车上的白班司机,此次事故导致司机候某山受伤及车辆受损维修,...(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