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长某***(以下简称“长某八公司”)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某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某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逾期利息6,039.5元、本金到期后利息13,599.5元、罚息9,184元,合计110,8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本文书还有1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