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某中心)与被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缴社会保险费27,783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奇台县2012年基层某某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标段承包给被告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按规定为被告代缴劳保统筹费27,783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但该笔劳保统筹费未计算在内,被告至今也未返还原告,原告现依法起诉。
某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日,某某公司中标奇台县2012年基层某某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标段,中标价格为971,443.4元...(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