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陈*、沙*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1181.15元;2.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罗*、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事故经过:2022年9月14日12时58分许,被告陈*驾驶的桂k1××**号车行驶至广州绕城高速下行89公里130米(南沙区)路段时,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车道内由被告罗*驾驶的粤eb××**号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桂k1××**号车车上乘客林*、欧某和崔某受伤。
2.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2022年9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罗*无责任。
3、原告治疗和支出费用情况:原告受伤后,即日被送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医院就诊,...(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