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唐**、苍溪县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因本案与其余十个案件的被告相*、法律关系相*,故依法对相关案件合并,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苍溪县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苍溪县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17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本院申请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1、判令被告唐**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7748元;2、判令被告苍溪县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原告在被告唐**从廖*处转包部分劳务的工地上从事砌砖工作,工程项目是苍溪县扶贫安置集中点农民住...(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