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李**,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7770元、施救费450元,合计1982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0日19时50分许,颜某江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1****小型汽车,在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高速口向南第二个红绿灯交叉口与同车道前方房某江驾驶的车牌号鲁hd3****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房某江无责任。因原告的涉案...(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