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为个人所有的××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2022年7月18日12时44分,刘*泉驾驶××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由西向北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津岐公路水波廊路口时,遇姜*驾驶的津ky××**号车辆由南向北驶来,刘*泉车右前部与姜*车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泉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