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与被告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三江信用卡贷款本金72500元、利息3914.05元、费用16747.57元,共计93161.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焦**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信用卡”,并签署《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日,原告同意被告信用卡领用申请,向其交付授信额度为5...(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