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江门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江门分公司赔偿甄**保险款129851元(修车费124551元、物价评估费5300元);2、请求判令人民财产保险江门分公司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30日,叶振文驾驶车牌号粤jk××**车辆,在广东省江门市××路与陈*阳驾驶车牌号j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叶振文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车辆损失较大为能公平索赔车辆的维修费用,已根据人民财产保险江门分公司的指示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损失鉴...(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