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交通银行***********(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起诉人以曾昊淼(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编号为202001**********62200001319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贷款本息合计1516315.87元,其中本金1479986.73元,未还利息4649.66元、未还罚息31117元、未还利息复利562.75元(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利息复利和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起诉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4、判令起诉人对被起诉人提供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托斯卡纳f-**栋**号)房产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