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梁**辩称,一、一审判决支持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于法有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二、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案受诉法院为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按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718元/年计算,于法有据。
董**、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贺**、某某公司连带赔偿董**、梁**损失603024.32元;二、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贺**、某某公司、某某财保深圳分公司负担...(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