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张**与原告丈夫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原告丈夫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被告张**已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案能否由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原告杜**丈夫刘*强在驾驶涉事车辆从事车辆罐体和后盖吊装时,砸压身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等业务工作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受伤、残疾或死...(本文书还有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