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刘*、刘**、刘**与被告敦煌市祁*******(以下简称祁玺开发中心)、第三人敦煌市肃***********(以下简称祁家桥村委会)、敦煌市肃********(以下简称祁家桥村三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刘*、刘**、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祁玺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祁家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祁**,第三人祁家桥村三组负责人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刘*、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祁**、刘*、刘**、刘**为祁玺开发中心的出资人(即原始股东)。事实与理由:祁玺开发中心于2011年7月22日成立,按照祁玺开发中心《章*》第四条:“商贸中心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全部以现金方式由敦煌市肃********集体资金陆拾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入”。但是祁家桥村三组自祁玺开发中心成立至今未投入一分钱现金。因此,祁家桥村三组名为祁玺开发中心的投资人,实际上不是。祁玺开发中心名为集体企业,实质上属私营企业或是有限公司。根据当年敦煌政策,村委会为急于成立祁玺商贸中心,在章*上载明祁玺开发中心隶属祁家桥村三组,仅是为了完成企业注册程序。实际上祁家桥村委会也没有对祁玺开发中心有任何投资,所有投资系三组村民祁**、刘*、刘**、刘**、刘**、刘*六人自己筹集60万,完成了投资义务。祁玺开发中心成立至今,祁家桥村委会亦没有参与祁玺开发中心的任何经营和管理,祁玺开发中心企业管理是这六位投资人经营管理。综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祁**、刘*、刘**、刘**认为,其系祁玺开发中心原始投资人,现祁家桥村委会强行罢免祁玺开发中心主任,强行变更工商登记,严重损害四人作为原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祁玺开发中心辩称,一、祁玺开发中心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东和出资人是祁家桥村三组,有敦煌市肃州镇人民政府的批复及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敦煌市工商管理局...(本文书还有8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