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与被告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欧阿意以及被告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060元及违约金24673元(违约金以4406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7年8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11日,实际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暂共计6873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养殖需要,于2015年9月24日开始向原告购买鱼饲料,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鱼饲料运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每次收货并经确认无误后,即在《实物出库-收、欠凭据单》末尾欠款人处签字确认。该凭据单包含有以下内容:1.当次鱼饲料的品名、数量、单价和货款金额;2.旧欠款金额(之前批次鱼饲料累计欠款);3.截止当次送货后总欠款金额(当次欠款+旧欠款);4.如停止用料,应在...(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