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1年7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男,1982年12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某**、王*因与被上诉人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王*、被上诉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撤销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某**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5月23日,朱*与杨*签订了经营权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所欠员工工资、中央空调安装维护费、一次性用品费、窗帘款、暖气费等费用由杨*接管经营后支付,清欠”。可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在杨*接管经营之前库车某**所欠的由于经营宾馆产生的债务均由杨*接管经营后支付、清欠,洗涤服务费也是由于经营宾馆产生的,而...(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