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另查明,高**购买的案涉903**房面积分别为64.4㎡、82.05㎡。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二、高**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案涉房产是否应不得执行。
一、关于本案是否应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本文书还有2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