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江阴市华**********(以下简称华曼奇公司)、张家港市********(以下简称伟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案涉收条明确载明其为买方付款人,陈**为收款人,可以证明双方系案涉口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陈**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华曼奇公司的营业执照,仅是为了说明陈**出售的口罩有正规生产厂家,不能证明华曼奇公司为合同当事人。2.一审2021年3月10日庭审时,陈**代理人举证了伟铭厂出具的2份证明,称形成时间为2020年5月底,证明上所附收条来源于陈**拍摄留存。但在一审2021年9月17日庭审时,陈**又称未拍照留存收条,伟铭厂亦称证明形成时间为2020年6月,两次陈述存在矛盾。陈**与伟铭厂均未提供在2020年5月、...(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